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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
来源:中房网2024-04-16 09:28:50

4月15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就《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4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已经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商业贷款”)在郑州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名下使用商业贷款所购的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除向商业贷款银行设定抵押外,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居住权登记事项,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二)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状态正常,商业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

  (三)商业贷款原借款人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四)借款申请人具有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商业贷款的能力。

  转换方式为:

  (一)自筹资金方式。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在公积金贷款通过审批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注销房屋原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在取得房屋抵押权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借款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该方式适用于所有商转公贷款业务。

  (二)公积金直还方式。借款申请人持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函》(见附件)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公积金中心在取得房屋顺位抵押权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借款申请人的原商业贷款,结清商业贷款所需资金与公积金贷款的差额,由借款申请人在结算前另行支付。该方式适用于已经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发放的商业贷款。

  本地缴存职工可选择上述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异地缴存职工使用自筹资金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银行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情况,将通过郑州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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