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 的原则,近日,哈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相关提示,提醒社会公众六种 " 无证经营 " 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不再负责查处。
1.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2019 修订 ) 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2. 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2021 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3.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2016 修订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4.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 " 无证经营 " 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具有查处职责。由县级以上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5.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6. 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楼盘点评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