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黑龙江省“匠心住宅”十大品牌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房地产住宅品质、层次和水平,推动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扬全省房地产行业住宅品质工匠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省住建厅相关部署,黑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与哈尔滨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举办全省房地产行业“匠心住宅”十大品牌系列评价活动。
第二条 “匠心住宅”是坚持以改善人居环境为核心,以提高开发建设质量为主线,目的是通过“匠心住宅”引导企业为人民群众建设技术性能达标,物业管理到位的好房子,加快实现“住有所居、保民安居”目标,推进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 “匠心住宅”评价项目以普通商品住宅为主,兼顾部分个性化项目,评价坚持高标准,被推荐的项目必须是规划设计水平高、工程质量优、住宅性能和环境质量好,能够代表黑龙江住宅建设水准的项目。
第四条 “匠心住宅”为综合评价奖项,在全省评出10个项目为“匠心住宅”十大品牌项目,同时设置人居环境奖、康养旅游奖、创新智能奖、暖心工程奖四个单项,各评出5个项目。
第五条 为确保“匠心住宅”的公信力,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益性的原则。
第六条 “匠心住宅”评价活动由黑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每两年评价一次并表彰,2021年“匠心住宅”评价于6月份启动,8月底结束。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匠心住宅”的项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住房建设的法律、法规,符合“匠心住宅”评价标准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1、住宅项目规划科学,设计先进,布局合理。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交通便捷,绿化达标,环境优越;
2、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效果突出。采用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倡导推行的住宅产业创新技术,并符合寒地建筑地基基础、墙体处理等技术要求,未使用国家和省公布的淘汰产品;
3、住宅项目建筑面积一般在3万平方米以上;
4、符合国家住宅技术性能评定等级标准;
5、“四节一环保”创新技术应用效果显著;
6、园林绿化与配套设施设备完善,符合安置标准;
7、生态环境良好,基础设施健全,交通便利;
8、住宅项目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
第八条 获得国家和省级“广厦奖”项目适当加分。
第九条 凡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法满足强制性规范要求、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引发群体投诉并查实的住宅项目,不得申报参评。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十条 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指导,由黑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哈尔滨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主办。设立“匠心住宅”评价工作办公室(简称评委会)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省房协。
第十一条 “匠心住宅”评审专家组,由省房协专家库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评委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上报材料及现场考核,评审专家组组长由评委会主任任命。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匠心住宅”项目的企业,要认真填写申报表和相关材料,由各市(地)房协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房协评委会。
第十三条 企业上报材料后,专家通过审核材料打分、现场考评、网络投票形式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材料审核占50%,专家现场考评占30%,网络投票占20%。
第十五条 根据评价程序,评委会对“匠心住宅”入围项目名单汇总并在黑龙江房地产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匠心住宅”评委会确定“匠心住宅”获奖项目名单,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五章 表 彰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在评价当年的年末召开表彰大会,向荣获“匠心住宅”项目的企业授予奖杯、奖牌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宣传。
第六章 “匠心住宅”召回
第十七条 为保证“匠心住宅”获奖项目的真实性,对已获奖项目经查实出现问题的实行召回,存在以下问题之一并经调查属实,将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杯、奖牌和证书,并在相关网站媒体上公示:
1、项目申报企业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严重失实;
2、项目获奖后出现明显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经核实而未及时解决,在行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8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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