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 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 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开发商预售商品房需满足的条件有: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商品房开工建设的前提,商品房建设一定要符合城市规划。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包含哪些内容?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二)预售许可证编号;
(三)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批准预售的建筑面积,其中包含各类建筑面积和套数、间数;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地块编号;
(五)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六)附注内容等。
8.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会面临什么行政处罚?
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将处以1-3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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